先修課程及放棄修習課程

先修課程說明與建議

說明:

一、本院為了提倡學生之學習風氣,實施「成績常態分配制」,關於淘汰率如下:

         一年級:15%

         二年級:10%

         三年級:5%

         四年級:採彈性原則不予設限

   故同學選課,務必確實了解該學科是否有先修限制,以免影響自身成績。

 

二、本系2-4年級之必修課程,低年級同學學業成績須達80分以上,並提出報告書經系主任同意,方可超修高年級之必修課程。

三、本系之專業課程(含必修、選修),大部分均有報告之要求;外系同學欲加選本系課程,請先閱讀該課程之教學大綱,以免造成個人學習之困擾。

 

觀光系先修課程請以當年度公布之先修課程及教學大綱規定為主  

 

放棄修習課程

  1. 依本校選課辦法第條規定,因故無法修習所選之課程,得申請放棄修習。
  2. 申請棄修流程:填妥棄修申請單 任課教師、系所主管簽章同意規定時間內送至大恩館10樓教務處教務組(1004)
  3. 棄修申請單請於指定時間內至學生專區內申請,並通知該堂任課老師。
  4. 棄修後,學分仍應達最低應修學分數:

   大學部  一至三年級   10學分;

   四年級9學分;延畢生至少一門課

  1. 棄修課程仍登載於該學期成績單及歷年成績表,惟成績欄註明「棄修」;且該課程學分數不計入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
  2. 依規定應繳交學分費 (學分學雜費)或其他費用之課程經棄修後,其費用已繳交者不予退費,未繳交者仍應補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