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碩一貫&碩專班

###修課規範與說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優秀學生繼續升讀本校碩士班,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得於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年申請,於規定時間內向各系所碩士班提出申請。申請時間第一學期為每年 12 月 1 日至 12月 31日;第二學期為每年 5 月 1 日至 5月 31 日。甄選標準及甄選程序由各系所自訂。

 

**第三條 申請通過之學生具修習碩士班課程之資格,並得於取得資格後下一學期開始修讀碩士班課程,修讀之課程與學分數由各系所自訂。申請通過之學生依選課辦法第四條比照碩士班學生規定,每學期修習碩士班課程學分數不得高於十二學分。

 

**第四條 申請通過之學生須參加本校碩士班各種入學管道方式之一,經錄取後始正式成為碩士班研究生。

 

**第五條 申請通過之學生於大學期間選修之研究所課程,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至多可抵免四分之三碩士班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且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規定之限制)。研究所課程之學分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六條 申請通過之學生經錄取成為碩士班研究生後,修業滿一年且畢業學分全部修習完成者,可於每學期註冊繳費截止日前申請免繳學費及雜費且得不受選課最低學分數限制。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