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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2 本校學則重大變更~~請同學注意囉!!

本校學則已於10615日校秘字第1060000054號函公告施行,並於106120日經教育部同意備查。

法規內容修訂攸關學生權益,詳細修訂內容請至教務處教務組相關法規網頁查詢。

本次學則修訂重點條列如下,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容易理解:

法條

新規定

變革重點

§16

校際選課學分數不設限

原校際選課不得為必修、不得超過當學期所選學分數1/3→不設限

§19

大學部學生,不限身份統一可延長修業年限4

延畢原2延畢最多4

§46

學生申請休退學,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前一週為之。

原期末考試開始前一週 → 學期結束前一週

§47

(大學部休學)休學累計以學年為原則,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

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累計四學年

至多休學年限2+2→ 4+2

(懷孕、育嬰、兵役另計)

§56

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學期未修習課程者,得以其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只差門檻未修課的學生,可於符合門檻的月份領畢業證書

§75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原僅在職生得延長修業1不限身份統一得延長修業2

至長修業年限:

碩士班:4+2

博士班:7+2

§77

(研究所休學)休學學期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休學累計以四學年為原則,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

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四學年

至長休學年限2+2年→4+2年

(懷孕、育嬰、兵役另計)

§94

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課程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可於繳交論文之月份領畢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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