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學則已於106年1月5日校秘字第1060000054號函公告施行,並於106年1月20日經教育部同意備查。
法規內容修訂攸關學生權益,詳細修訂內容請至教務處教務組相關法規網頁查詢。
本次學則修訂重點條列如下,希望能幫助大家更容易理解:
法條 |
新規定 |
變革重點 |
§16 |
校際選課學分數不設限 |
原校際選課不得為必修、不得超過當學期所選學分數1/3→不設限 |
§19 |
大學部學生,不限身份統一可延長修業年限4年 |
延畢原2年→延畢最多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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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學生申請休退學,至遲應於學期結束前一週為之。 |
原期末考試開始前一週 → 學期結束前一週 |
§47 |
(大學部休學)休學累計以四學年為原則,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 |
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 休學累計四學年
至多休學年限2+2年→ 4+2年 (懷孕、育嬰、兵役另計) |
§56 |
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學期未修習課程者,得以其符合各項畢業條件檢定標準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
只差門檻未修課的學生,可於符合門檻的月份領畢業證書 |
§75 |
研究生之修業年限,碩士班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為二至七年,但研究生未在規定修業期限內修滿應修課程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二年。 |
原僅在職生得延長修業1年→不限身份統一得延長修業2年 至長修業年限: 碩士班:4+2年 博士班:7+2年 |
§77 |
(研究所休學)休學學期已有之成績,概不計算 休學累計以四學年為原則,期滿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但至多以二學年為原則 |
原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四學年 至長休學年限2+2年→4+2年 (懷孕、育嬰、兵役另計) |
§94 |
研究生學位證書授予日期,第一學期為一月,第二學期為六月,惟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課程者,得以其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書。 |
可於繳交論文之月份領畢業證書 |